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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代理告訴你關于工傷認定的6個必備知識點
編輯:中懿(甯夏)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3-03-02

  工傷保險代理公司告訴你關于工傷認定的6個必備知識點

  審判長釋法一:工傷認定有期限

  2018年10月,陳某某工作的時候手被砸到,經醫院診斷爲肌腱炎。2020年2月,陳某某所屬公司向中國人保單位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格,卻被告知已經超過工傷認定審理時長。法院經審理認爲,用人單位、員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規定評定工傷的,必須在工傷事故産生之日或是被确診、判定爲職業危害之日起1年之内提交申請,該申請辦理确已超出審理時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要求:“員工産生工傷事故或是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被确診、判定爲職業危害,所屬單位應當在工傷事故産生之日或是被确診、判定爲職業危害之日起30日内,向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明确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辦理。如遇突發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允許,申請辦理期限能夠适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明确提出工傷認定辦理的,工傷員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在工傷事故産生之日或是被确診、判定爲職業危害之日起1今年年底,能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城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明确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辦理。”

  審判長提示勞動者,用人單位、員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規定評定工傷的,理應按照所規定的期限向用人單位登記地的區縣級中國人保單位明确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辦理,切忌“趴在支配權上入睡”。

  審判長釋法二:工傷認定申報材料有要求

  某日早上,張某某在某個工程設計公司修建施工中承擔組裝鋁合金闆,因鋁合金闆從牆壁爆出并砸到了電纜線,導緻電纜線反跳之後直接把它眼周擊傷。該工程設計公司認爲它與張某某無勞務關系。對于此事,張某某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到工作仲裁,規定确認勞動關系。後複勞務糾紛起訴,法院裁定确定張某某與本工程設計公司間具有勞務關系,該裁定已生效。法院經審理認爲,起效民事判決确定,張某某與本工程設計公司存有勞務關系,張某某已帶來了合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證明文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明确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辦理應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格;(二)與用人單位存有勞務關系(包含确認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三)醫療診斷證明或是職業危害診斷證明(或是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書)。”

  審判長提醒勞動者,以上材料系申請辦理工傷認定必不可少的原材料。在其中,勞動者能夠提供勞動合同書、社保繳費記錄等相關材料用以證明勞動關系,醫療診斷證明則是由醫院門診出具加蓋診斷證明書圖章;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勞務關系存在争議,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辦理确認勞動關系。

  審判長釋法三:用人單位不稱之爲工傷,需承擔證明責任

  馬某某系某企業宣講員,承擔在附近的商場、生态公園、院校等場所派發業務流程宣傳頁。某日,馬某某駕駛摩托車産生交通事故受傷,其稱本來想前去附近生活廣場傳單派發,故應認定爲工傷。某企業則認爲馬某某私自擅自離崗回家了造成安全事故,并不屬于工傷。法院經審理認爲,該生活廣場歸屬于有效辦公場所,馬某某的負傷地址合乎其前去該辦公場所的有效路經;該企業從未有過立即證據證明馬某某出事故負傷系因擅自離崗回家了,該觀點欠缺真憑實據,故未适用公司的以上認爲。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員工或其直系親屬稱之爲工傷,用人單位不稱之爲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擔負證明責任。”

  審判長提醒勞動者,在工傷認定環節中,勞動者有可能和用人單位産生異議,對是否爲工傷出現分歧。對于此事,勞動者能夠主動要求工傷認定申請辦理,用人單位若有不同的觀點,由用人單位自己承擔相對應證明責任。

  審判長釋法四:上下班途中,産生交通事故受傷且非主責,可評定工傷

  某日早上8時30分左右,某企業員工林某某安全駕駛電動車前去企業上班路上,産生交通事故受傷,經醫院診斷爲頭部外傷,交通部門評定林某某不構成該交通事故主責。法院經審理認爲,林某某帶來了暫住證、租金交易記錄、交通路線圖、2018年2月份工資條、勞動合同書等證據,融合安全事故的時間也、地址,能證明林某某綁在上班路上發生事故緻殘,并且不擔負安全事故主責,合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評定工傷的情況。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明文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不是本人主責的交通意外或是城市公共交通、客運輪渡、動車追尾事故傷害的;”

  審判長提示勞動者,如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勞動者可以依照交管局機構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勞動者不構成安全事故主責的情形下,申請辦理開展工傷認定。

  審判長釋法五:“視作工傷”情況可評定工傷

  某日,甄某某某被同事發覺則在辦公室内突發疾病,後複醫務人員醫治無效,公布甄某某某于當日身亡。法院經審理認爲,甄某某的身亡情況合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況,甄某某某受到工傷事故歸屬于視作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作工傷:(一)在上班時間和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内經搶救無效的;”

  審判長提醒勞動者,《工傷保險條例》明确了突發疾病視作工傷的情況,其适合标準爲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内經搶救無效;如勞動者悲劇發生上述情況,其直系親屬能夠申報視作工傷。

  審判長釋法六:超出退休年齡規定的進城打工農戶在上班時間内部原因公事故的,能夠評定工傷

  上訴人鄧某鼻祖楊某某于1947年出世,無社會養老保險。2011年,楊某某在超市裏從業保潔工作時突發疾病,經醫院門診醫治無效于當日身亡。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用人單位錄用的超出退休年齡規定的打工農戶,在作業期限内、由于工作原因死傷的,理應可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開展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代理公司提醒,如勞動者系超出退休年齡規定的進城打工農戶,在作業期限内、由于工作原因産生工傷事故,勞動者以及直系親屬可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申報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