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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區别
編輯:中懿(甯夏)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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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定義

  (一)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公司(或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并和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随後用人單位依照用工部門的用工需求以及被外派勞動者的建議,外派對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然後由用工單位進行指引監督的一種新型用工形式。

  (二)勞務外包

  勞務外包,又被稱爲業務、網絡資源、服務外包産業等,要在19個世紀90時代被第一次提出,就是指用工企業将除必須由自行組織的勞動者來實現的關鍵新項目、職責工作外,将一些單核心的、輔助工作交到這些技術專業機構、機構完成一種用工形式。

  二、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差别

  (一)合同主體不一樣

  勞務派遣公司(或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7條及其《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展開設,且運營勞務派遣業務用人單位務必有這方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

  但在勞務外包中,勞務外包公司的開設從未有過獨特要求,僅有一些特殊的新項目可能規定勞務外包公司具有一些特殊資質證書。

  (二)法律事實不一樣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中的法律事實涉及到勞務派遣企業(或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三方行爲主體,由《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調節。

  勞務外包用工形式中的法律事實涉及到發包單位、承包單位雙方行爲主體,主要是由《合同法》調節,從總體上歸屬于承攬合同的變化範圍。乙方和承包單位雙方沒有人事歸屬于、業務流程管理關聯,由于承包方和發包方處于公平的訴訟地位的合同主體。

  (三)合同條款不一樣

  勞務派遣的關鍵在于“人”,合同條款緊緊圍繞人力資本進行,如具備怎麽樣的資質證書,具有怎麽樣的專業技能,外派時限長短,維護成本多與少,維護成本的付款周期時間、付款方式等。

  勞務外包的合同條款緊緊圍繞勞務公司進行,同時考慮“事”,即所提供的和産品,如服務項目的範疇、時限,商品的總數、品質、具體交房時長,标價,付款周期時間、付款方式等。

  (四)福利待遇派發行爲主體不一樣

  勞務派遣中需要由用人單位派發,也可由用工單位發放。

  勞務外包中就一般由勞務承包單位負責。

  (五)合同性質不一樣

  在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與用工企業雙方簽署勞務派遣協議書。結合實際,用工企業先要向用人單位提需求,随後用人單位依照該要求挑選相一緻的勞動者。此外,用人單位也要與勞動者簽定勞務協議。

  在勞務外包中,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簽定是指勞務外包協議和采購合同範本。結合實際,彼此簽訂協議後,承包單位依照約定書和發包單位的需求進行該事務管理。

  (六)法律依據不一樣

  《勞動合同法》第92條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責任劃分進行了有關規定,用工單位及勞務派遣部門對勞動者擔負是指法律責任。

  在勞務外包用工形式中,發包單位不構成連帶賠償責任。

  三、結合實際挑選可用時特别注意的事宜

  勞務派遣、勞務外包做爲二種新式用工方法,不但可以推動企業韌性用工目地,還可以更加便捷的讓企業找尋到符合要求的勞動者。此外,還能夠讓企業的勞務公司職責分工得到推進,使公司實現工作人員的精簡高效,使公司經營管理經濟效益得到提升。[5]可是,公司在挑選以上二種用工方法的時候也應該考慮在其中存在的風險性,例如商業機密、技術信息存有被洩漏風險,勞動者的質量存有瑕疵的風險性,用工企業将勞務派遣勞動者安排到非“三性”的工作崗位上,“假業務外包、真外派”方式的用工等。

  總而言之,以上二種用工形式存在非常明顯的差别,企業必須在确立二種用工形式差别前提下挑選可用,避免發生因用工形式混合使用而引起的糾紛案件。